1982年,國家將礦井瓦斯利用工程正式納入國家節能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1996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由煤炭部、地礦部和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聯合組建了“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并授予該公司對外合作專營權。
2006年5月31日,《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十一五”規劃》通過。
2006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出臺,這是國家層面上給予鼓勵煤層氣開發的綱領性文件。
2007年2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具備條件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2007年4月2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07]721號)規定:煤層氣電廠所發電量原則上應優先在本礦區內自發自用,需要上網的富裕電量,電網企業應當予以收購,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結算電費。煤層氣電廠不參與市場競價,不承擔電網調峰任務。電網企業應當為煤層氣電廠接入系統,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煤層氣發電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為煤層氣綜合利用工作創造有利條件。電力、價格等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煤層氣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檢查工作。
2007年4月17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嚴禁“以氣圈煤”。
2007年5月11日,新華社播發財政部文件:今后企業開采的瓦斯出售、自用或作民用燃氣、化工原料,并能準確提供開發利用量的,均可獲中央財政0.2元/立方米(折純)的補貼。企業開采瓦斯用于發電的部分,繼續享受此前國家發改委《關于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中的相關優惠。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瓦斯開發利用情況,對瓦斯開發利用給予適當補貼,對瓦斯抽采企業給予優惠稅收政策。
信息來源:中國化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