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器分會 工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器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是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協)的分支機構,英文名稱為 The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 Apparatus Branch of the Electr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縮寫:EPEAB-CEEIA。 依據中電協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分會涉及礦用防爆電器(I類防爆電器)、廠用防爆電器(II類防爆電器、III防爆電器)等相關領域。 第三條 本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 本分會圍繞創建世界一流電氣行業組織的奮斗目標,秉承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企業服務的宗旨,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秘書處設在遼寧省沈陽市,秘書處依托單位:沈陽電氣傳動研究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沈陽市于洪區巢湖街10號 辦公電話:024-25839208。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本分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行業自律、信息引導、咨詢服務、 國際交流、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 第六條 本分會按照中電協的授權和統一工作部署,結合本領域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 (一)向政府、中電協反映行業、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國內外本領域的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中電協提出本領域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推動行業內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協助政府規范市場行為,打擊行業內假冒偽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組織行業企業參與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指導企業起草企業產品標準及發布自我聲明; (六)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開展對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根據主管部門授權,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部門委托,負責行業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組織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 (七)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政府做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對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化水平進行診斷、評估、咨詢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八)實施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并監督執行; (九)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推動本行業節能、環保技術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發展; (十一)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 (十二)開展本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和調整政策提供參考。收集、整理、分析產品的價格和稅收信息; (十三)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制度等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十四)與相關行業的組織建立聯系并開展交流合作; (十五)參與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系和交流工作,為行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服務; (十六)積極推進行業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行業秩序; (十七)在中電協的領導下,組織行業企業參加境內外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國際性展覽會; (十八)維護產業安全,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的反壟斷、反傾銷工作; (十九)編輯行業情況介紹等資料,出版行業內部有關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受中電協委托,在本領域吸收新會員。 第八條 本分會所涉領域的制造企業、用戶和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等單位,履行相關入會審批程序后成為中電協會員,參加中電協及相關分支機構的活動。 第九條 申請入會單位需通過中電協會員系統辦理相關入會手續,入會時間以審批通過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中電協及本分會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質詢、建議,并進行監督; (三)參與中電協及相關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并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的交流和轉讓的科技成果; (四)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有權要求本分會予以協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電協章程及本分會工作條例和行規行約,執行中電協和本分會有關決議,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向本分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按中電協會費規定繳納會費;新入會會員入會后的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 (四)積極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組會織的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真實填寫企業統計年報并按規定時間報至本分會; (五)接受本分會的評議或調解,積極協助分會對涉及本單位有關利益問題的協調; (六)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中電協和本分會權益的一切活動; (七)會員單位應加強行業自律,共同對違背法律法規、行規行約、擾亂市場秩序等不正當行為及其主體(包括非會員單位)進行堅決抵制。 (八) 會員單位需委派一名相關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中電協及本分會活動,并指派一名聯絡員負責與本分會保持日常聯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由本分會報中電協備案。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中電協章程及本工作條例的行為,經本分會理事會研究,報中電協審批,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報告; (四)制定行規行約; (五)審議終止事宜; (六)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分會會員大會須有參加本分會活動的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分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中電協及本分會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應有一定規模和實力,在行業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遵守行規行約,熱心行業工作,理事會成員數不超過參加本分會活動會員總數的1/3。 第十八條 本分會理事會每屆任期 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本屆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電協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九條 本分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中電協及本分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收支狀況; (五)審定工作計劃; (六)根據分會理事長提名,選舉分會秘書長; (七)根據分會秘書長提名,聘任分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 (九)審議會員的除名事宜; (十)決定秘書處機構的設置、撤銷、合并;聘任上述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一)執行中電協的規章制度,制定分會必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分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參加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和會議,凡2次缺席分會理事會議,其分會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的負責人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正副理事長數量不超過本分會理事數量的1/3。 任職條件為: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熱心行業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負責人最高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理事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分會理事會; (二)檢查分會會員大會、分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分會秘書長人選,由分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分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本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工作,主持分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參與組織召開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 (三)提名分會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初審入會申請,報本分會審核;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工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收支納入中電協統一管理,工作經費的使用接受中電協及本分會理事會監督,分會定期向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所需工作經費主要來源由會費和經營服務性收入構成。 第三十條 本分會按照中電協的委托,根據會員系統指定,受托收取參加本分會活動的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本分會組織開展的行業活動; (二)出版內刊和編印資料等; (三)秘書處開展工作日常支出; (四)相關工作人員的薪酬; (五)其他正當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嚴格執行中電協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中電協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終止活動等事宜,由分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中電協審批或由中電協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制定和修改,應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中電協核準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條例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與中電協現行章程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中電協現行章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工作條例經 2024年10月16日換屆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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