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0號
GB 14048.4-2010《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4-1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含電動機保護器)》(以下簡稱新版標準)已于2011年9月1日起實施。上述標準對應產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符合新版標準要求后方可生產、銷售和進口。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科聯[2005]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對應的低壓電器產品強制性認證執行新版標準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采用新版標準實施認證并出具新版標準認證證書。
二、對于已按GB 14048.4-2003(以下簡稱舊版標準)獲得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應于下一次跟蹤檢查之前,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轉換新版標準認證證書的申請,并接受實驗室實施的新、舊版標準差異項目檢測(見附件),合格后換發新版標準認證證書。舊版標準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于2012年9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予以暫停;2012年12月1日前仍未完成證書轉換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舊版標準認證證書。
三、對于2011年9月1日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進行證書轉換。
四、為確保證書轉換工作順利進行,各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執行新版標準的具體實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將有關要求及時通知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敦促其盡快提交換證申請并進行送樣檢測,以使其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證書轉換。同時,認證機構還應采取相應措施滿足下列要求,以簡化、減輕企業負擔:
1.對于獲證產品由于申請時間先后的原因,可以合并為一個單元而未合并的,補充測試時按照一個單元處理。
2.換證產品檢測工作應按照我委規定的檢測地域范圍,原則上在原實驗室進行。
五、指定認證機構應按季度將證書轉換情況(包括換證率、存在的問題等)報送我委,以便及時掌握證書轉換工作的進展情況。
六、各相關指定實驗室應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向我委認證監管部上報所具備新版標準檢測能力的情況,并應及時將通過新版標準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上報備案。
附件:GB 14048.4標準換版需補充試驗項目說明.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