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發布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要求,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煤礦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355mm,電壓660v及以下)(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礦用隔爆型真空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氣斷路器的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噸直流架線式井下礦用電機車(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噸以上采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噸以上(含7噸)電阻調速架線式工礦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礦用提升機(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級泵(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電動錨桿鉆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電動鑿巖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礦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噴射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鈷酸鋰離子蓄電池(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單體支柱放頂煤(不包括懸移和滑移支架放頂煤)開采工藝(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