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標字〔2010〕74 號
各有關單位:
長期以來,各界對白熾燈和熒光燈的接線腔和光源腔間是否需要采用隔爆隔離的方式意見不一,實質是對這兩種燈具是否符合電纜直接引入條件的不同看法。IEC 60079-1:1990中未規定燈具電纜直接引入的條件,但GB 3836.2-2000中附錄C規定:采用直接引入時,設備內部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b)電氣設備的額定功率不大于250W,且電流不大于5A。此外,GB 3836.3對直接引入的接線端子部分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也有明確規定。
經與相關機構和專家充分溝通討論,多數認為:燈具在正常運行時是否會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是能否采用直接引入的關鍵。燈具在正確設計制造和正常工作時不會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但要使燈座和光源間的連接可靠,在光源發熱、燈具變形等情況下仍能保證接觸良好,必須使用焊接、螺栓壓接方式或采用符合GB 3836.3中附錄A和GB 3836.8規定的燈座,否則不能保證不產生火花。為此,對礦用隔爆型燈具防爆結構的安全標志管理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一)為保證防爆安全性能,礦用隔爆型燈具采用電纜直接引入方式時,使用的燈座應符合GB 3836.3中附錄A和GB3836.8的相關規定,否則應采用間接引入結構;
(二)對已取得安全標志但不符合上款要求的產品,在其延續安全標志時應按上款要求實施整改,否則不再延續安全標志;
(三)對已完成技術審查和檢驗,但不符合第一款要求的產品,應按第一款要求實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請人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安標國家中心按變更程序委托原承擔技術審查和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檢驗機構實施差異性技術審查和必要時的差異性檢驗,合格后對技術文件重新備案,再進行后續相關工作。
上述要求自即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請及時反饋安標國家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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